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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簡介】
其與張女于2004年12月15日登記結(jié)婚;楹笊幸蛔印2009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左右,其子從張某12樓家中墜落,被物業(yè)公司工作人員發(fā)現(xiàn),緊急報警。110出警后,急呼120送患兒至北京大學(xué)首鋼醫(yī)院急救。16時院方宣布患兒死亡。事發(fā)后,原告與張女解除婚姻關(guān)系。后其將張某訴至法院。
被告張某辯稱:墜樓事件純屬意外,其同樣沉浸在悲痛之中。在此事件中,被告不存在故意及過失,原告之主張缺乏法律依據(jù),故不同意原告之訴訟請求。
【裁判要點】
法院審理后認為:原告應(yīng)對被告承擔侵權(quán)賠償責任負舉證責任,綜合考慮委托看護等四方面因素,法院認定孩子墜樓是一起極為不幸的意外事件,被告張某在此次事件中并無過錯,原告李某主張缺乏事實依據(jù),不予支持。而此不幸事件給原、被告均帶來巨大心靈痛苦,但原告作為孩子父親,此不幸事件給其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相關(guān)損失,更非常言所能表達。被告張某給付原告李某補償款一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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