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一、一般的同居關系
1、雙方不以夫妻名義——戀愛或者性伙伴關系。解除同居時,同居期間的財產,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,歸該個人所有;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,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。
這里的共有,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解釋(一)為“共同共有”。根據(jù)《物權法》第103條規(guī)定,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,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,視為按份共有。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系,該共有應當為“按份共有”,顯然,《婚姻法》與《物權法》規(guī)定是相互矛盾的。
2、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。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,這種同居解除時,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,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。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,同居關系解除時,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。
二、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,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
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解釋(一)第十五條規(guī)定“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,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,按共同共有處理。但有證據(jù)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。”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。
1、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,該婚姻關系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。
2、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,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,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(guī)定。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,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。同居期間,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、遺贈、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,均應歸其本人所有;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,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,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(guī)定處理。
如果婚姻關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銷,對于當事人雙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。弱者大多數(shù)情況下為女方,如外來妹,有可能被掃地出門,分不到任何財產。即使懷孕期間、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。 |
GMT+8, 2025-5-11 23:26